j9九游会官方登录|我也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ღღ✿、容器ღღ✿、洗涤剂ღღ✿、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ღღ✿、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ღღ✿;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ღ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ღღ✿。但是ღღ✿,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ღღ✿、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ღღ✿、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ღღ✿,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ღღ✿。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ღღ✿、风险管理ღღ✿、全程控制ღღ✿、社会共治ღღ✿,建立科学ღ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ღ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ღღ✿,保证食品安全ღღ✿,诚信自律ღ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ღღ✿,接受社会监督ღღ✿,承担社会责任ღ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ღ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ღღ✿,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ღღ✿,统一领导ღღ✿、组织ღღ✿、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ღ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ღღ✿,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ღღ✿。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ღღ✿。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ღღ✿。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ღღ✿、考核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ღღ✿、考核ღ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ღღ✿,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ღღ✿,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ღღ✿、密切配合ღ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ღღ✿,依法行使职权ღღ✿,承担责任ღღ✿。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ღღ✿,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ღღ✿,提供食品安全信息ღღ✿、技术等服务ღღ✿,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ღ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ღღ✿,宣传ღ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ღ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ღ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ღღ✿,鼓励社会组织ღ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ღ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ღღ✿、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ღღ✿,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ღღ✿,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ღღ✿。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ღღ✿、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ღღ✿,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ღღ✿。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ღღ✿、公正ღღ✿。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ღღ✿、应用研究ღღ✿,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ღღ✿。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ღღ✿,加快淘汰剧毒ღღ✿、高毒ღღ✿、高残留农药ღღ✿,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ღღ✿,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ღღ✿。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ღღ✿,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ღღ✿,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ღღ✿。
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ღ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ღღ✿、奖励ღღ✿。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ღღ✿,对食源性疾病ღღ✿、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ღ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等部门ღღ✿,制定ღღ✿、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ღღ✿。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ღღ✿,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ღღ✿。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ღ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ღღ✿,认为必要的ღღ✿,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ღღ✿。
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等部门ღღ✿,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ღღ✿,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ღღ✿,制定ღღ✿、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ღღ✿,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ღღ✿。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ღღ✿,保证监测数据真实ღღ✿、准确ღღ✿,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ღ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ღღ✿、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ღღ✿、收集相关数据ღღ✿。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ღღ✿。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ღღ✿,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ღ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ღღ✿。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ღღ✿,运用科学方法ღ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ღღ✿、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ღღ✿,对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ღღ✿、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ღ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ღღ✿,成立由医学ღღ✿、农业ღღ✿、食品ღღ✿、营养ღღ✿、生物ღღ✿、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ღ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ღღ✿。
对农药ღღ✿、肥料ღღ✿、兽药ღ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ღღ✿,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ღღ✿。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ღღ✿;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ღღ✿,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ღღ✿,并提供风险来源ღღ✿、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ღღ✿、资料ღღ✿。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ღ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ღღ✿,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ღღ✿。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ღღ✿、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ღღ✿、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ღღ✿。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ღღ✿、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ღღ✿。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ღღ✿,得出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ღ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ღღ✿,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ღღ✿,并采取相应措施ღღ✿,确保该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ღღ✿;需要制定ღღ✿、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ღ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ღღ✿、修订ღღ✿。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ღ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ღ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ღ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j9九游会官方登录ღ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ღღ✿,并向社会公布我也玩ღღ✿。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ღ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ღღ✿,应当按照科学ღღ✿、客观ღღ✿、及时ღღ✿、公开的原则ღღ✿,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ღღ✿、食品检验机构ღღ✿、认证机构ღღ✿、食品行业协会ღღ✿、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ღღ✿,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ღღ✿。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ღღ✿,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ღღ✿,做到科学合理ღღ✿、安全可靠ღღ✿。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ღღ✿。除食品安全标准外ღღ✿,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ღღ✿。
(一)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ღღ✿,农药残留ღღ✿、兽药残留ღღ✿、生物毒素ღღ✿、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ღღ✿;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ღღ✿、公布ღ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ღღ✿。
食品中农药残留ღღ✿、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ღღ✿、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ღღ✿。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ღ✿,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ღღ✿,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ღღ✿,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ღღ✿、消费者ღღ✿、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ღღ✿。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ღ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ღღ✿、农业ღღ✿、食品ღღ✿、营养ღღ✿、生物ღღ✿、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ღღ✿、食品行业协会ღღ✿、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ღღ✿,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ღღ✿。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ღღ✿,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ღღ✿,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ღღ✿,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ღ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ღღ✿,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ღღ✿。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ღღ✿,在本企业适用ღღ✿,并报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ღღ✿。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ღღ✿,供公众免费查阅ღღ✿、下载ღღ✿。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ღღ✿、解答ღღ✿。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ღღ✿,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ღღ✿,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ღ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ღღ✿、汇总ღღ✿,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ღღ✿、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ღღ✿,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ღღ✿。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ღღ✿、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ღღ✿、包装ღღ✿、贮存等场所ღღ✿,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ღღ✿,并与有毒ღღ✿、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ღღ✿;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ღღ✿、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ღღ✿,有相应的消毒ღღ✿、更衣ღღ✿、盥洗ღღ✿、采光ღღ✿、照明ღღ✿、通风ღღ✿、防腐ღღ✿、防尘ღღ✿、防蝇ღღ✿、防鼠ღღ✿、防虫ღღ✿、洗涤以及处理废水ღღ✿、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ღ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ღღ✿,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ღღ✿、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ღღ✿,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ღღ✿、不洁物ღღ✿;
(五)餐具ღღ✿、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ღღ✿,使用前应当洗净ღღ✿、消毒ღღ✿,炊具ღღ✿、用具用后应当洗净ღღ✿,保持清洁ღღ✿;
(六)贮存ღღ✿、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j9九游会官方登录ღღ✿、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ღღ✿、无害ღღ✿,保持清洁ღღ✿,防止食品污染ღღ✿,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j9九游会官方登录ღღ✿、湿度等特殊要求ღღ✿,不得将食品与有毒ღღ✿、有害物品一同贮存ღღ✿、运输ღღ✿;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ღღ✿,生产经营食品时ღღ✿,应当将手洗净ღ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ღღ✿、帽等ღღ✿;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ღღ✿,应当使用无毒ღღ✿、清洁的容器ღღ✿、售货工具和设备ღღ✿;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ღღ✿,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ღღ✿;
(二)致病性微生物ღღ✿,农药残留ღღ✿、兽药残留ღღ✿、生物毒素ღღ✿、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ღღ✿;
(六)腐败变质ღღ✿、油脂酸败ღღ✿、霉变生虫ღღ✿、污秽不洁ღღ✿、混有异物ღღ✿、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ღღ✿。从事食品生产ღღ✿、食品销售ღღ✿、餐饮服务ღღ✿,应当依法取得许可ღღ✿。但是ღღ✿,销售食用农产品ღღ✿,不需要取得许可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ღღ✿,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ღღ✿,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ღ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ღღ✿,准予许可ღ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ღღ✿,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ღღ✿。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ღ✿,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ღღ✿、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ღღ✿,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ღღ✿、无毒ღღ✿、无害ღ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ღღ✿、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ღღ✿,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ღღ✿,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ღღ✿,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ღღ✿,进入集中交易市场ღღ✿、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ღღ✿,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ღღ✿、时段经营ღღ✿。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ღღ✿,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ღღ✿、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ღ✿,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ღ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ღღ✿;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ღ✿,准予许可并公布ღ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ღ✿,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ღღ✿。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ღღ✿,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ღღ✿。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ღღ✿、公布ღღ✿。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ღ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ღღ✿,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ღღ✿、生产设备或者设施ღ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ღ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ღღ✿,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ღღ✿。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ღღ✿,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ღღ✿;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ღღ✿。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ღღ✿、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ღღ✿,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ღღ✿。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ღ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ღღ✿,保证食品可追溯ღღ✿。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ღღ✿、留存生产经营信息ღ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ღღ✿。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ღ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ღ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ღ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ღ✿,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ღღ✿。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ღღ✿,不得上岗ღ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ღღ✿。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ღღ✿。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ღ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ღღ✿,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ღ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ღღ✿,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ღღ✿。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ღღ✿,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ღღ✿: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ღ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ღღ✿。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ღღ✿,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ღ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ღღ✿,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ღ✿,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ღ✿。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ღღ✿,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ღ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ღღ✿。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ღ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ღღ✿,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ღღ✿;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ღღ✿,应当依法撤销认证ღღ✿,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ღღ✿。
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ღღ✿、肥料ღღ✿、兽药ღ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ღ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ღ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ღღ✿。禁止将剧毒ღღ✿、高毒农药用于蔬菜ღღ✿、瓜果ღღ✿、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ღღ✿,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ღღ✿。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ღ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ღღ✿;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ღ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ღ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ღღ✿。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ღ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ღღ✿、规格ღღ✿、数量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保质期ღ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ღ✿、地址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ღღ✿;没有明确保质期的ღ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ღღ✿。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ღ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ღ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ღღ✿、规格ღღ✿、数量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保质期ღღ✿、检验合格证号ღღ✿、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ღღ✿、地址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
第五十二条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ღ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ღ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ღღ✿。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ღ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ღ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ღ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ღღ✿、规格ღღ✿、数量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保质期ღ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ღ✿、地址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ღღ✿,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ღღ✿,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ღ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ღ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ღღ✿、规格ღღ✿、数量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保质期ღღ✿、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ღღ✿、地址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ღ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ღ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ღღ✿。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ღღ✿,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保质期ღღ✿、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ღღ✿,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ღღ✿。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ღღ✿,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ღღ✿。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ღღ✿,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ღღ✿,不得加工或者使用ღღ✿。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ღღ✿、贮存ღღ✿、陈列等设施ღღ✿、设备ღღ✿;定期清洗ღღ✿、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ღღ✿、冷冻设施ღ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ღღ✿、饮具进行清洗消毒ღღ✿,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ღღ✿、饮具ღღ✿;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ღღ✿、饮具的ღღ✿,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ღ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ღღ✿。
第五十七条学校ღღ✿、托幼机构ღღ✿、养老机构ღღ✿、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ღ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ღღ✿;从供餐单位订餐的ღღ✿,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ღღ✿,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ღ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ღღ✿、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ღღ✿,当餐加工ღღ✿,确保食品安全ღღ✿。
学校ღღ✿、托幼机构ღღ✿、养老机构ღღ✿、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ღ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ღ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ღღ✿。
第五十八条餐具ღ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ღღ✿、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ღღ✿,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ღღ✿、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ღღ✿、卫生规范ღღ✿。
餐具ღ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ღღ✿、饮具进行逐批检验ღ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ღღ✿,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ღღ✿。消毒后的餐具ღღ✿、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ღღ✿、地址ღღ✿、联系方式ღღ✿、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ღღ✿。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ღ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ღ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ღღ✿、规格ღღ✿、数量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保质期ღღ✿、检验合格证号ღღ✿、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ღღ✿、地址ღღ✿、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ღღ✿,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ღ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ღღ✿、规格ღღ✿、数量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保质期ღ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ღ✿、地址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ღღ✿、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ღღ✿,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ღ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ღღ✿,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ღღ✿,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ღღ✿,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ღ✿。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ღ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ღღ✿;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ღღ✿,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ღ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ღღ✿,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ღ✿;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ღღ✿,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ღღ✿。
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ღ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ღღ✿,应当立即停止生产ღღ✿,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ღღ✿,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ღღ✿,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ღღ✿。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ღღ✿,应当立即停止经营ღღ✿,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ღღ✿,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ღღ✿。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ღღ✿,应当立即召回ღღ✿。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ღღ✿,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ღღ✿、销毁等措施ღღ✿,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ღღ✿。但是ღღ✿,对因标签ღღ✿、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ღღ✿,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ღღ✿;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ღ✿;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ღღ✿、销毁的ღღ✿,应当提前报告时间ღღ✿、地点ღ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ღღ✿,可以实施现场监督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ღ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ღღ✿,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ღ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ღღ✿,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ღღ✿,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ღ✿。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ღ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ღღ✿、数量ღღ✿、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ღღ✿、地址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ღღ✿。
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ღღ✿、保鲜ღღ✿、贮存ღღ✿、运输中使用保鲜剂ღღ✿、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ღ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ღღ✿,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ღღ✿、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ღღ✿、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ღღ✿、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ღღ✿、地址ღღ✿、联系方式等内容ღღ✿。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ღღ✿、说明书和包装ღღ✿。标签ღღ✿、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ღღ✿、第八项ღღ✿、第九项规定的事项ღღ✿,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ღღ✿、用量ღღ✿、使用方法ღ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ღღ✿。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ღღ✿、说明书ღ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ღ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ღღ✿、治疗功能ღღ✿。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ღღ✿、说明书的内容负责ღღ✿。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ღღ✿、说明书应当清楚ღღ✿、明显ღღ✿,生产日期ღღ✿、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ღღ✿,容易辨识ღღ✿。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ღღ✿、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ღღ✿。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ღ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ღ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ღღ✿、治疗功能ღ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ღღ✿、合法性负责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ღღ✿、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ღ✿。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ღ✿。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ღ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ღღ✿。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ღღ✿,应当具有科学依据ღღ✿,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ღღ✿、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ღღ✿。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ღღ✿,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ღღ✿、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ღღ✿、调整并公布ღღ✿。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ღღ✿、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ღღ✿;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ღღ✿,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ღღ✿。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ღღ✿。但是ღღ✿,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ღღ✿、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ღღ✿,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ღღ✿,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ღღ✿、产品配方ღღ✿、生产工艺ღღ✿、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ღღ✿、标签ღღ✿、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ღ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ღ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ღღ✿,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ღღ✿,准予注册ღღ✿;对不符合要求的ღღ✿,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ღღ✿。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ღღ✿,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ღღ✿。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ღღ✿,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ღღ✿、生产工艺ღღ✿、标签ღღ✿、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ღღ✿。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ღღ✿、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ღღ✿、治疗功能ღღ✿,内容应当真实ღ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ღღ✿,载明适宜人群ღღ✿、不适宜人群ღღ✿、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ღღ✿,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ღღ✿。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ღღ✿、说明书相一致ღღ✿。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ღღ✿,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ღღ✿;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ღღ✿,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ღღ✿。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ღღ✿。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ღღ✿。注册时ღღ✿,应当提交产品配方ღღ✿、生产工艺ღღ✿、标签ღღ✿、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ღღ✿、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ღღ✿。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ღღ✿。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ღღ✿,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ღღ✿,保证食品安全ღღ✿。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ღღ✿、辅料等食品原料ღღ✿、食品添加剂等ღღ✿,应当符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ღღ✿。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ღღ✿。注册时ღღ✿,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ღღ✿、安全性的材料ღღ✿。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ღ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ღ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ღ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ღ✿、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ღღ✿,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ღღ✿。
保健食品ღ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ღ✿、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ღღ✿、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ღღ✿。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ღ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ღ✿、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ღღ✿,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ღღ✿,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ღღ✿,保证其有效运行ღღ✿,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ღღ✿。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ღღ✿,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ღღ✿。但是ღ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ღღ✿。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ღღ✿,尊重科学ღღ✿,恪守职业道德ღღ✿,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我也玩ღღ✿、公正ღღ✿,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ღღ✿。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ღღ✿。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ღღ✿,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ღღ✿。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ღღ✿。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ღღ✿,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ღღ✿,不得免检ღღ✿。进行抽样检验ღღ✿,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ღღ✿,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ღღ✿,并支付相关费用ღღ✿;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ღღ✿。
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ღ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ღღ✿,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ღღ✿。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ღღ✿。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ღღ✿。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j9九游会官方登录ღ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卫生行政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ღღ✿。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ღღ✿,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ღღ✿,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ღღ✿。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ღღ✿。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ღღ✿,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ღღ✿。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ღღ✿、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ღღ✿,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ღღ✿。
进口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ღღ✿。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ღღ✿,由境外出口商ღღ✿、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ღ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ღღ✿,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ღღ✿,决定暂予适用ღღ✿,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ღღ✿。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ღღ✿、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ღ✿,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ღ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ღღ✿,对前款规定的食品j9九游会官方登录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ღღ✿。检验结果应当公开ღღ✿。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ღღ✿、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ღღ✿,并对标签ღღ✿、说明书的内容负责ღღ✿。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ღღ✿、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ღ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ღღ✿;审核不合格的ღღ✿,不得进口ღღ✿。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ღღ✿,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ღღ✿,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ღღ✿。
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ღღ✿,或者在进口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ღ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ღღ✿,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卫生行政ღღ✿、农业行政部门通报ღღ✿。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ღღ✿。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ღ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ღ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ღ✿。
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ღღ✿、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ღ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ღღ✿。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ღღ✿,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ღ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ღ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ღღ✿、代理商ღღ✿、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ღღ✿。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ღღ✿;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ღღ✿,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ღღ✿。标签ღღ✿、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ღ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ღღ✿、地址ღღ✿、联系方式ღ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ღღ✿、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ღღ✿、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ღღ✿,不得进口ღღ✿。
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ღღ✿,如实记录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的名称ღღ✿、规格ღღ✿、数量ღღ✿、生产日期ღღ✿、生产或者进口批号ღღ✿、保质期ღღ✿、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ღღ✿、地址及联系方式ღღ✿、交货日期等内容ღღ✿,并保存相关凭证ღ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ღღ✿。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ღღ✿。
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ღღ✿、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ღ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ღღ✿、机构和企业ღღ✿:
(三)国际组织ღღ✿、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ღღ✿,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ღღ✿、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ღ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ღღ✿、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ღღ✿,建立信用记录ღ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ღღ✿。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ღღ✿、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ღღ✿,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ღღ✿。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ღღ✿,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ღღ✿,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ღღ✿,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ღ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ღღ✿。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ღღ✿、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ღღ✿、预防预警机制ღღ✿、处置程序ღღ✿、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ღ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ღ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ღღ✿。
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ღღ✿,防止事故扩大ღღ✿。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卫生行政部门报告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ღღ✿,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ღ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ღღ✿,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ღ✿。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ღღ✿。
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ღ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ღ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ღღ✿,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ღღ✿,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ღ✿。
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ღღ✿,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ღღ✿、质量监督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ღღ✿,并采取下列措施ღღ✿,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ღღ✿: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ღღ✿,并立即进行检验ღღ✿;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ღღ✿,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ღღ✿;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ღღ✿,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ღღ✿,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ღღ✿、说明ღ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ღღ✿,启动应急预案ღღ✿,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ღ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ღღ✿,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ღღ✿,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ღღ✿,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ღღ✿。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ღღ✿。
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ღ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ღ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ღ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ღღ✿。
涉及两个以上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ღღ✿。
第一百零七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ღ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ღღ✿、尊重科学的原则ღღ✿,及时ღღ✿、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ღღ✿,认定事故责任ღღ✿,提出整改措施ღღ✿。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ღღ✿,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ღღ✿,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ღღ✿、食品检验机构ღღ✿、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ღღ✿。
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ღღ✿,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ღ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ღღ✿,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ღღ✿,不得拒绝ღღ✿。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ღღ✿、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ღღ✿,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ღღ✿、方式和频次ღღ✿,实施风险分级管理ღ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ღღ✿,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ღღ✿。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ღღ✿,保健食品标签ღღ✿、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ღღ✿;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ღღ✿,有权采取下列措施ღღ✿,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ღ✿:
(四)查封ღღ✿、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ღ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ღღ✿,需要制定ღღ✿、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ღღ✿,在制定ღღ✿、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ღ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ღღ✿,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ღ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ღღ✿。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ღ✿,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ღღ✿。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ღ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ღ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ღღ✿,记录许可颁发ღღ✿、日常监督检查结果ღღ✿、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ღღ✿,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ღ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ღ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ღღ✿,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ღ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ღ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ღღ✿,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ღ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ღღ✿,进行整改ღღ✿,消除隐患ღღ✿。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ღ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ღღ✿,接受咨询ღღ✿、投诉ღღ✿、举报ღღ✿。接到咨询ღღ✿、投诉ღღ✿、举报ღღ✿,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ღღ✿,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ღღ✿、核实ღღ✿、处理ღღ✿;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ღღ✿,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ღღ✿、投诉ღღ✿、举报人ღღ✿。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ღღ✿,不得推诿ღ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ღღ✿,给予举报人奖励ღღ✿。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ღ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ღღ✿。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ღღ✿,该企业不得以解除ღღ✿、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ღ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ღღ✿、法规ღღ✿、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ღღ✿,并组织考核ღღ✿。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ღღ✿,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ღღ✿。
食品生产经营者ღღ✿、食品行业协会ღღ✿、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ღღ✿,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ღღ✿、举报ღღ✿。接到投诉ღღ✿、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ღღ✿,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ღღ✿;涉嫌违法违纪的ღღ✿,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ღ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ღღ✿,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ღღ✿,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ღღ✿。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ღღ✿,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ღღ✿,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ღღ✿。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ღ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ღღ✿,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ღ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ღღ✿,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ღ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ღ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ღ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ღ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ღღ✿,也可以由有关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ღღ✿。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ღღ✿、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ღ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卫生行政ღღ✿、质量监督ღღ✿、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ღღ✿,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ღღ✿,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ღღ✿;必要时ღღ✿,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卫生行政ღღ✿、质量监督ღღ✿、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ღ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ღღ✿,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ღღ✿、专业机构ღღ✿、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ღღ✿、分析ღღ✿,并及时公布结果ღ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ღ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ღღ✿。对移送的案件ღ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ღღ✿;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ღღ✿,应当立案侦查ღღ✿。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ღღ✿,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ღღ✿,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ღღ✿,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ღღ✿,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ღ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ღღ✿。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ღღ✿、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ღღ✿、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ღ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ღღ✿,予以协助ღ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ღღ✿,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ღ✿、设备ღღ✿、原料等物品ღ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ღ✿,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ღღ✿。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ღღ✿,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应当与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ღ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ღ✿、设备ღღ✿、原料等物品ღ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ღ✿,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吊销许可证ღღ✿,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ღღ✿: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ღღ✿、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ღღ✿,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ღღ✿,或者经营上述食品ღღ✿;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ღღ✿,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ღღ✿;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ღღ✿,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违法使用剧毒ღღ✿、高毒农药的ღღ✿,除依照有关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ღღ✿,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ღ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ღ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ღ✿、设备ღღ✿、原料等物品ღ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ღ✿,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吊销许可证ღღ✿: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ღღ✿,农药残留我也玩ღღ✿、兽药残留ღღ✿、生物毒素ღღ✿、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ღღ✿、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或者经营上述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ღღ✿、油脂酸败ღღ✿、霉变生虫ღღ✿、污秽不洁ღღ✿、混有异物ღღ✿、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ღ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ღღ✿、婴幼儿配方乳粉ღღ✿,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ღღ✿、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ღღ✿;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ღღ✿,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ღღ✿。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ღღ✿、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ღღ✿,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ღღ✿、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的ღღ✿,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ღღ✿。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ღ✿,未通过安全性评估ღღ✿,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ღ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ღღ✿、设备ღღ✿、原料等物品ღ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ღღ✿,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ღღ✿,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ღღ✿,直至吊销许可证ღღ✿: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ღღ✿、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ღღ✿;
生产经营的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的标签ღღ✿、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处二千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给予警告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ღღ✿,直至吊销许可证ღღ✿: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ღ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ღღ✿、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ღ✿;
(三)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ღ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ღღ✿、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ღღ✿;
(五)餐具ღღ✿、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ღღ✿,使用前未经洗净ღღ✿、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ღღ✿,或者餐饮服务设施ღღ✿、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ღღ✿、清洗ღღ✿、校验ღღ✿;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ღღ✿;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ღღ✿、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ღღ✿;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产品配方ღღ✿、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ღღ✿;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ღღ✿,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ღღ✿,未按规定处理ღღ✿;
餐具ღღ✿、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ღღ✿,使用洗涤剂ღღ✿、消毒剂ღღ✿,或者出厂的餐具ღღ✿、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ღღ✿,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ღღ✿。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ღ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ღღ✿。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ღღ✿、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ღღ✿,依照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ღ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ღღ✿、报告的ღ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ღ✿,给予警告ღღ✿;隐匿ღღ✿、伪造ღღ✿、毁灭有关证据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吊销许可证ღ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ღღ✿: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ღღ✿,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ღღ✿,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ღღ✿、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ღღ✿,未通过安全性评估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ღ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ღ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ღღ✿。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ღღ✿、柜台出租者ღღ✿、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ღღ✿,或者未履行检查ღღ✿、报告等义务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责令停业ღღ✿,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ღღ✿、审查许可证ღღ✿,或者未履行报告ღღ✿、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责令停业ღღ✿,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ღღ✿,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ღ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ღღ✿、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ღღ✿,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ღ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ღღ✿,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ღ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ღღ✿,应当履行其承诺ღ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ღღ✿、运输和装卸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ღ✿,给予警告ღღ✿;拒不改正的ღღ✿,责令停产停业ღღ✿,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吊销许可证ღ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拒绝ღღ✿、阻挠ღღ✿、干涉有关部门ღ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ღღ✿、事故调查处理ღღ✿、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ღ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ღღ✿,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吊销许可证ღ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对举报人以解除ღღ✿、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ღ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ღღ✿。
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ღღ✿、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ღ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ღღ✿,直至吊销许可证ღ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ღ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ღღ✿,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ღღ✿、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ღ✿。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ღღ✿,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ღღ✿,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ღღ✿。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ღ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ღღ✿,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ღღ✿,可以免予处罚ღღ✿,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ღ✿;造成人身ღღ✿、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ღღ✿、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ღღ✿、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ღღ✿、评估信息的ღღ✿,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ღღ✿、开除处分ღღ✿;有执业资格的ღღ✿,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ღღ✿。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食品检验机构ღღ✿、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ღღ✿,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ღღ✿,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ღღ✿,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ღ✿,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ღღ✿;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ღღ✿,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ღღ✿;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ღღ✿,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ღღ✿。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ღღ✿,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ღღ✿。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ღღ✿,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ღღ✿,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ღღ✿,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ღ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责令停业ღღ✿,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ღღ✿,撤销其执业资格ღღ✿。
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ღღ✿,欺骗消费者ღღ✿,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ღღ✿、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ღ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ღღ✿。
广告经营者ღღ✿、发布者设计ღღ✿、制作ღღ✿、发布虚假食品广告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ღღ✿、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ღღ✿、食品检验机构ღღ✿、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ღღ✿,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ღღ✿,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ღღ✿,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ღღ✿、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给予开除处分ღღ✿。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ღ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仍然销售该食品的ღ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ღღ✿,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编造ღღ✿、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ღ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ღ✿。
媒体编造ღღ✿、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ღღ✿,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ღ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ღღ✿;使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依法承担消除影响ღღ✿、恢复名誉ღღ✿、赔偿损失ღღ✿、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ღღ✿。
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ღღ✿;情节较重的ღ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给予开除处分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ღღ✿: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ღღ✿,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ღღ✿,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ღღ✿;
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ღ✿、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ღ✿: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ღღ✿,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ღღ✿,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ღღ✿;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ღღ✿,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ღღ✿、启动应急预案ღღ✿。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卫生行政ღღ✿、质量监督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ღღ✿;情节较重的ღ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给予开除处分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ღღ✿: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ღღ✿、食品添加剂ღღ✿、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ღღ✿,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ღ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ღღ✿;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卫生行政我也玩ღღ✿、质量监督ღღ✿、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ღღ✿,造成不良后果的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ღ✿、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ღღ✿;情节较重的ღღ✿,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给予开除处分ღღ✿: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ღღ✿,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ღღ✿,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ღღ✿;
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ღღ✿、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ღღ✿,违法实施检查ღღ✿、强制等执法措施ღღ✿,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依法予以赔偿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ღ✿。
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ღ✿,造成人身ღღ✿、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ღღ✿、罚金时ღღ✿,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ღღ✿。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ღღ✿,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ღღ✿,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ღღ✿。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ღღ✿,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ღღ✿,先行赔付ღღ✿,不得推诿ღღ✿;属于生产者责任的ღღ✿,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ღღ✿;属于经营者责任的ღღ✿,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ღღ✿。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ღღ✿,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j9九游会官方登录ღღ✿,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ღღ✿;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ღღ✿,为一千元ღღ✿。但是ღღ✿,食品的标签ღღ✿、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ღღ✿。
食品ღღ✿,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ღღ✿,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ღღ✿。
食品安全ღღ✿,指食品无毒ღღ✿、无害ღღ✿,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ღღ✿,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ღღ✿、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ღღ✿。
食品添加剂ღღ✿,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ღღ✿、香ღღ✿、味以及为防腐ღღ✿、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ღღ✿,包括营养强化剂ღღ✿。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ღღ✿,指包装ღღ✿、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ღღ✿、竹ღღ✿、木ღღ✿、金属ღღ✿、搪瓷ღღ✿、陶瓷ღღ✿、塑料ღღ✿、橡胶ღღ✿、天然纤维ღღ✿、化学纤维ღღ✿、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ღღ✿。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ღღ✿、设备ღღ✿,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ღღ✿、销售ღღ✿、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ღღ✿、管道ღღ✿、传送带ღღ✿、容器ღღ✿、用具ღღ✿、餐具等ღღ✿。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ღღ✿、消毒剂ღღ✿,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ღღ✿、餐具我也玩ღღ✿、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ღღ✿、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ღღ✿。
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ღღ✿,本法未作规定的ღღ✿,适用其他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
第一百五十二条铁路ღღ✿、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ღღ✿。鹿鞭ღღ✿,食品安全j9九游会老哥俱乐部ღღ✿。九游会老哥俱乐部ღღ✿,鹿茸胶囊中药养生ღღ✿!红血片ღღ✿,九游老哥俱乐部ღღ✿,